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商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上訴人 蕭名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傑 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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