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被告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982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應更正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即其中新臺幣(下同)62,008,809元應發還給原告,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據,核定為62,008,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