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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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 吳治良 被上訴人AD000-A0000000(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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