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詹惠森 債務人 楊翔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翔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760,000元②6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38年6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翔文於108年7月12日邀同第三人 黃郁絜 為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0元②960,000元③506,022元,借款期限至①138年7月12日②138年7月12日③128年7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納部份本金及利息至110年4月12日,尚欠本金①7,733,406元②928,934元③467,627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聲請人催告仍置之不理,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又第三人哇達自造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楊翔文及第三人黃郁絜為連帶保證人,於108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75,000元②25,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8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哇達自造有限公司分別僅繳納部份本金及利息至①110年4月22日②110年6月22日,尚欠本金①315,852元②15,8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9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平區新南段78-61587.00100000分之469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93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九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7659臺南市○○區○○○街0號9樓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76.0976.09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構造9.74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新南段779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0(含停車位編號4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