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 李賴素貞 被告 洪佐泯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吳天明 被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
8日以100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