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慶
鄭志仁郭威志林聖芬許家馨
游郁婷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
彭若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99年度偵字第1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永慶、鄭志仁、郭威志、林聖芬、許家馨及游郁婷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詹慶堂法官藍家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