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景隆於民國101年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2月6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3月13日止累計762,
526元正未給付,其中743,049元為本金;19,39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景隆於民國101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4月2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3月13日止累計99,629元正未給付,其中96,715元為本金;2,83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景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3月13日止累計210,754元正未給付,其中190,254元為消費款;20,50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景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43049元││3月14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曾景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6715元││3月14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曾景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22338元││3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曾景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43539元││3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曾景隆│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4377元││3月14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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