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康定洋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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