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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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 王俊雄 即承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承新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俊雄(統一號碼:Z000000000)為承新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承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承新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承新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5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