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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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財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簡字第12號反請求原告 李重睿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陳妍婕 間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李重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請求。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陳妍婕間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聲明係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200元,茲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請求。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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