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楊雅惠 被告 白奕訢
瞿幸安 楊明修
莊壁福 簡聖哲 施家文 劉建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570號,原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9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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