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7號原告奇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睿耆 被告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地址係在台中市○○區○○○○路○○號1樓,而發票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