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43號原告 呂李鳳琴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李璧玉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按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