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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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1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99年5月30日裁定准予收押在案,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日後定會依鈞院傳喚到庭,請准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涉嫌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有同案被告陳煌仁、 劉川輔游盛欽吳訪如 等之供述、告訴人與被害人之指訴、證人證詞、簽帳單、交易明細查詢表、存根聯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甲○○犯嫌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惟被告甲○○到案後已坦承犯行並陳報住所,經核其涉案情節非鉅,並無非予羈押之必要,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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