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3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杜象宇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象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杜象宇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7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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