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債權人臺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代理人 林梅花 債務人 伍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6,888元│107年11月7日起至│3%│107年11月7日起至│按上開利率30%計算。││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