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 葉國賓 被告 李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朱林書豪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未經本院許可,而委任朱林書豪為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予禁止代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