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捌拾壹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拾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晏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