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附表二編號1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與附表二編號2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及附表二編號1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之刑,聲請與附表二編號2不應減刑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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