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請求權各自獨立,分別各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