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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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30樓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博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59,958元循環利息與違約金之計息期間及利率等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