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0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