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雅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8,416元利息之計息期間及利率等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