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比克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麗英 被告 曾存逸
王彥 為 張浩楀 江承桓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