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94號聲請人長鈦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獻儀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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