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55號原告甲○○(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或依法具狀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提出完整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確實載明究依民法第1052條何項、款之規定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該當該該法律依據之原因事實)。
三、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