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收受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9月28日晚間至88年10月20日之某時犯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88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