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9,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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