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 陳繼弘 即 陳紀紅
陳怡萍 陳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陳繼弘、陳玉秋間、被告陳玉秋、陳怡萍間就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1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係均不存在,被告陳玉秋、陳怡萍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988元(計算式:面積150.14㎡×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建物現值307,400元=93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