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啓昌
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