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明娟
朱宇雯
一、債務人潘明娟、朱宇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明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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