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毛重0.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毛重0.2公克),其成分已經鑑定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4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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