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王鍾玉香 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代位人 王全成 之被繼承人王鍾玉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請詳列被代位人王全成及其他王鍾玉香之全體繼承人,其等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請提出被告王全成之被繼承人王鍾玉香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附表所列土地以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六、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編號

本件請求分割之標的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000分之771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分之3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