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4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高鈺凱 (即 吳佩蓁 (原名: 吳碧玉 )之繼承人)債務人 高育才 (即吳佩蓁(原名:吳碧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佩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查債權人已於理由中主張係對債務人所繼承之財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但聲請標的內容仍請求債務人等直接給付,其逾第一點准許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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