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6號抗告人甲○○
18號4樓之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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