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訴人 呂學男
戴彭賢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清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盧秀蓮 被上訴人 廖進財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廖勝輝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前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