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6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到院。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判決事項,包括:請求與被告離婚、酌定親權及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按關於非因財產權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故原告前述請求離婚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原告前述請求酌定親權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故原告前述請求共應徵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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