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堂上列被告曾名堂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