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訴人 陳上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張震武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佑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