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謝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冠生 等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及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原告起訴主張其因分割得受分配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2,765元(參見本院102年度司家調字第157號卷第6頁背面),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萬2,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萬6,688元,尚欠8萬1,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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