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靜選任辯護人顏知樂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蘇柏庭
朱丁義 謝家偉 上一人之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 張皓筌
李儀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年6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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