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棨文選任辯護人王瀚誼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棨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葉育宏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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