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債權人 吳逢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巧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吳巧純為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依狀附二張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倘欲對發票人為請求,請具狀陳報更正正確之債務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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