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432號債權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務人 黃向苓 (即 黃文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向榮 (即黃文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