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甲○○建築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