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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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曾取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李妙娟
李銀湖 關係人 李桂興
何炳輝 王淑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曾取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收養李妙娟為養女、李銀湖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曾取(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李桂興結婚,願收養配偶李桂興之養女李妙娟(女,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李桂興之親生子李銀湖(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5日訂立收養契約書,並經李桂興、李妙娟之配偶何炳輝、李銀湖之配偶王淑芳之同意,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本件被收養人李妙娟、李銀湖已成年,李妙娟之養母即李銀湖之生母 李徐敏連 已歿,李妙娟並經本院於100年8月11日以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終止與 李許敏連 之收養關係,而上開裁定於100年9月1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本院審酌李妙娟之養父即李銀湖之生父李桂興、李妙娟之配偶何炳輝、李銀湖之配偶王淑芳皆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而李桂興之配偶李徐敏連於63年11月28日過世,李桂興另娶曾取為妻,李妙娟及李銀湖實係由李桂興與曾取共同撫養長大等情,業據李妙娟、曾取、李銀湖到庭陳稱屬實,堪認本件收養對其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皆無不利情形,核兩造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第1079條之2所列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