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5號原告 郭同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1日對原告為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而原告迄今未依系爭裁定補繳本案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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