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債權人 陳潔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佳媛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8月1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