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明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1度訴字第144號及101年度訴字第421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年4月23日前,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01.01│100.10.02│├───────┼─────────┼─────────┤│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嘉義地檢101年度撤││案號│偵字第234號│緩毒偵字第1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4號│101年度訴字第421號│││││││事實審├───┼─────────┼─────────┤││判決日│101.04.09│101.06.29│││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4號│101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決確│101.04.23│101.07.20│││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94號│執字第2673號│││(執行中)│(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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