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叁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因一時貪念,多次竊取他人物品,至今未獲被害人甲○○諒解,亦未償還被害人部分損失,惟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較低,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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